上一页|1|2|3|下一页
/3页

主题:工程承包单位竟然无责?????????

发表于2012-07-10
南宁蒂森电梯安全责任事故两人死亡
—————工程承包单位竟然无责?????????


一起造成两人死亡的工程安全责任事故,政府竟然认为工程的转包单位、电梯的生产制造商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责任,这是不是在鼓励工程的转包、层层分包,工程有没有可能安全????
某种程度上,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对安全事故是否一再发生有着必然的联系,如果工程转包、违法施工发生安全事故后,工程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后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今后任何有理智的单位承接工程后还会自己实施么???工程层层转包、事故不断的悲剧会不会不断上演????安全事故的受害人无所不在,你我可能就会是下一个受害人。
希望大家可以关注此事,促使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公证处理此事,也希望今后政府部门在处理安全事故时坚决不放过工程中的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责任人。

工程架构:
广西XXX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发包单位)————蒂森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制造商、工程承包单位)————————————广州市盛通电梯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单位)————李爱新(包工头)——————李春林(施工人——死者)

事情经过:
2010115中午1130分左右,在广西省南宁市XXXXX商住楼3号楼、4号楼工地里,郑某、李春林两名工人在安装蒂森克虏伯电梯时,由于不具备安装条件(工程偷工减料,没有为安装平台安装安全保护装置)、且吊拉电梯平台的电动机没有位置限制装置,造成钢丝绳脱落,电梯平台突然掉下来(两次掉落时间相隔约半小时左右),造成两名工人随之坠落当场身亡。2011131,南宁市人民政府做出该次安全事故的事故报告,事故报告认定:工程的分包单位——广州市盛通电梯有限公司负主要责任;李爱新(包工头)、李春林(施工人——死者)负次要责任,违法转包工程的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没有责任。
事故报告的缺陷:
发表于2012-07-10
一、
工程承包单位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非法转包、且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事故报告竟然认定其没有任何责任:

1、转包是指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直接转包给某一施工人,本次安全事故工程明显是转包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转包电梯安装工程应承担法律责任,而不是没有任何责任。
2、电梯安装场所就是电梯的总装车间,只有电梯生产企业才能控制电梯安装的风险,避免灾难的发生。依据《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建计(1995)第167号文)第四条:“质量责任:“一条龙”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把电梯制造、安装、维修等三个环节的质量责任全部落实在电梯生产企业,并将电梯大修、改造的质量责任也置于电梯生产企业的有效控制之下。对电梯销售、安装、运行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追究电梯生产企业的责任。”的规定,本次事故电梯生产单位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应对本次安全事故负责。

3、依据《电梯安装工安全操作规程》(建计(1995)第167

号):3.办理委托代理的程序:
(1)由电梯生产企业按照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向符合本《细则》第六条2(1)条件的拟被委托代理的企业提供本企业委托代理的管理办法和资格评估标准;
(4)电梯生产企业将本企业电梯安装维修管理办法质量验收制度、《安装、维修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委托代理管理办法以及被委托代理企业的有关情况、《委托代理书》一并报电梯生产企业和被委托代理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没有将公司的电梯安装维修管理办法质量验收制度、《安装、维修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委托代理管理办法以及被委托代理企业的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应承担法律责任。
4、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违反《电梯安装工安全操作规程》4:“被委托代理的企业必须配备足够的从事委托代理电梯经营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工,电梯生产企业必须对被委托代理企业安装、维修本企业电梯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被委托代理企业完全能维护本企业产品信誉。”的规定,没有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应承担法律责任。

发表于2012-07-10
二、该事故报告遗漏了事故责任人之一上海鹏业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1、上海市鹏业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提升机没有安装位置限制装置,如果提升机有位置限制装置钢丝绳就不会脱落,死亡事故就可能不会发生,这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
2、上海市鹏业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已经被上海市工商机关吊销,依据法律规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企业不得经营。上海市鹏业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生产经营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
发表于2012-07-10
三、事故报告认定李春林有责任没有道理:
1、李春林工作完全按照单位要求执行,是被动的履行职责,本人没有过错。
2、安全防范措施缺乏责任应当在单位,即使李春林有违章操作的情形,责任也应全部由单位承担,这是典型的违章指挥造成的违章操作,具体操作规范不是李春林定的,是单位定的,李春林无能为力。
发表于2012-07-10
四、本次安全事故造成两人死亡,政府部门却基本没有任何实质处罚:
  


1
、包工头李爱新原本就没有资质证书,政府的处罚却是吊销其资质证书。
2、分包单位广州市盛通电梯有限公司为了降低成本,严重违法《电梯安装工安全操作规程》提供了一个必然出事的工作平台,这几乎等同于谋杀,最后却没有被吊销资质或执照,也不知道要不要罚款。
发表于2012-07-10
五、本次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两人死亡,责任人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相关部门却不予追究:
发表于2012-07-11
不会有这种事情呢
发表于2012-07-24
蒂森很垃圾的,在深圳不止一次被政府警告,就在昨天,又有一个蒂森的安装工人坠落身亡了。
发表于2012-07-24
蒂森电梯存在缺陷,我们订了五台,吃足苦头, 它们经常利用一些小事故敲诈业主
发表于2012-07-25
蒂森电梯真是过分  人命关天的事情啊
上一页|1|2|3|下一页
/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