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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广西:小区停车收费不得随意涨价 “野马”上缰绳

发表于2013-07-17

今年年初,南宁许多住宅小区停车费纷纷涨价。7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施行,规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给这匹“脱缰野马”套上缰绳。除小区停车收费实施政府指导价外,《办法》还提出了一些与业主利益密切相关的新规定。7月16日,记者就《办法》的出台,采访了自治区物价局有关负责人。

发表于2013-07-17

小区停车收费实施政府指导价

不论产权属于谁,都纳入政府指导价范围,不得随意涨价

条款摘录: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20%)。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经业主大会或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可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发表于2013-07-17

物业收费标准实行优质优价

获相关等级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可按规定上浮,但需要“双过半”业主同意

条款摘录:荣获国家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荣誉称号的项目,可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并经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按项目现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上浮10%;自治区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上浮8%;市级物业管理优秀小区,上浮5%。

 

发表于2013-07-17

现状:记者获悉,南宁市的小区物业收费标准,也实行等级收费办法。但业内人士指出,等级谁来认定、怎么认定,没有依据。

此外,南宁市某物业公司一名管理人员表示,依法成立业委会前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当前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很低。业委会成立后,很难让业主同意提高价格,许多物业公司都是自己消化不断提升的成本。《办法》的这个规定,为提供优质服务的物业公司提升符合其付出的收费标准提供了依据,但条款中要求过半数业主同意,将带来很大的障碍。

 

发表于2013-07-17

回应:自治区物价局商品价格管理处有关负责人表示,条款的目的就是鼓励先进、优质优价。按照《物权法》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都需经过“双过半”(即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业主)业主同意,符合此规定的有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停放汽车、因实行优质优价而提升物业收费标准等情况。从另一个角度看,物业公司提供优质物业服务,其业主满意度会提升,提价遇到的阻碍会小得多。当前施行的物业收费标准确实偏低,有关部门将根据程序调整旧标准。

此外,对于等级评定的办法,《办法》也在细化的附带文件中作出规定,评定等级也将有据可循。

 

发表于2013-07-17

根据摘录的条款,水电公摊费用名目将从收费单上消失,但会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中,并入物业服务费中收取。因为此前水电公摊费单列收缴时,无论按人口或居住面积方式收费,都难达到完全公平,物价管理部门也收到许多此类投诉,统一计入成本或可避免业主、物业双方的摩擦。此前电梯维护费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支出,而该类资金支取手续多、程序较长,电梯损坏往往不能及时维修。为此,《办法》规定单独列出这一项目独立核算,以为电梯日常维护和安全使用提供保障,也让业主看得清楚、明白。但这个电梯维护费针对的是日常维护而言,需要中修、大修的还要从专项维修基金支出,各市可据维修金额来界定。

 

发表于2013-07-17

记者看到,《办法》有许多规定,都需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细则。业内人士认为,《办法》从自治区层面为物业管理收费作出方向性的规范。在自治区内各地制定细则之前,还不具备实际操作性。

而自治区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各城市具体情况不同,在《办法》指导下制定细则是必然的。各地执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办法如何拟定,就看如何通过细则落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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