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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根据现行法律:购买停车位无产权证致业主利益不受保护---买车位的注意了

发表于2012-12-25

所购车位无产权证致业主利益不受保护
在某些情况下住宅小区内开发商并不具有地下车位权,但其仍然以买卖形式将所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或业主共有之车位售出。由于开发商并不是车位的权人,故此业主通过高额金额易价购入的实则不过是一份无保障的买卖合同,而非地下车位之权。
虽然住宅小区业主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此类买卖合同使其失去司法效力,而业主群体也可以据此向开发商追讨购车款项。但在实务之中不乏有开发商或物业管理携款而逃的案例,需要引起业主的注意。
2.属于人防工程的车位有其特殊性购买需谨慎小心
人防车位的权归属问题复杂而多元化,面对此类情况下有两点需要注意:
其一,人防车位特殊性在于车位拥有者在战争发生之时,不可将车位再行作为私人停车之用,而需无条件地将车位交予国家有关防空部门统一支配和管理。因而在购买地下车位之时业主需注意合同之内是否拥有相关的条款和细则。
其二,部分开发商通过偷换概念之方式出售人防车位。部分人防车位权归属于国家或小区业主共有,开发商并无权利对其进行售卖。但部分开发商在出售车位之时隐瞒真实情况,将本属于人防工程的车位偷换概念后仍以高价售卖于业主,致使业主购得之实为车位之使用权而非权。故此业主在签署车位买卖合同之前宜前往当地人防部门或开发商售卖处审慎核查确认所购车位是否属于人防工程。
3.需注意租赁合同法定最长期限,以免自身权利受损
部分开发商在买卖地下车位之时就设下了法律陷阱,开发商事先向业主声明小区内的地下车位不对外出售,即只能以租赁形式赋予业主使用权。故此业主与开发商之间所签署的是租赁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且一般开发商在合同内都会注明类似条款:“该车位使用年限与房屋使用年限相同。”,但事实上此条款实则为法律陷阱,购买车位的业主实际上只能得到最长20年的受法律保护的车位使用权。20年最长租赁期限到达后消费者权利就不再受法律保护。
开发商所设的此类条框并未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使用权即将到期,反而在合同中以条款形式误导业主,使业主以为地下车位使用权至少达50年之久。其实质乃是商业欺诈行为,消费者需关注以免自身权利受损
本文摘自中国论文网,原文地址:http://www.xzbu.com/3/view-3052433.htm

发表于201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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