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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地上、地下停车场产权属于谁

发表于2012-12-25
  • 一、地上停车场属全体业主共同 地上停车场不具备建筑物的特征,是占用建筑区的道路或其它公共场地,其占用的土地的使用费已经公摊在小区建筑的整体成本之中,且其开发成本较低,鉴于这个事实《物权法》规定了地上停车场直接归全体业主共同,共同合理使用。这也和我国现行的《规划法》相配套。我国的《规划法》要求开发商在设计住宅建造方案时,应按一定标准建造车位,这也明确了地上停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开发商建造地上停车位的法定义务,地上停车场作为公配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业主共同使用。其具体使用方案可由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二、物业无权收取地面停车费《物权法》施行后,小区物业将无权收取地面停车费,只能收取看车费,但其看管不严造成车辆丢失、破损的应依法、依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三、地下停车场可协议约定归属地下停车场即车库,指具有建筑物征,具有四周封闭的空间,开发成本相对较高,且其建筑成本不一定分摊到整个小区的建造成本中。为此物权法给予开发商通过约定保留车库权的可能性。即开发商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与购房者约定不出售地下停车场的产权。这实际上是赋予地下停车场作为独立客体的地位。即地下车库作为独立产权存在,可单独进行交易,这种交易通过出售、出租、附赠等形式实现。四、业主对地下停车场具有优先权如果开发商保留了地下停车场的权,《物权法》对开发商出卖、出租地下停车场做出了限制,目的是保护小区业主权益,限制开发产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将地下停车场高价出让给非业主。这种限制就是地下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赋予业主对车库的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即在同等条件下,本小区业主对地下车库优先购买、承租。如开发商不通知本小区业主,将地下停车场转让或出租,本小区业主可向法院主张,开发商转让、出租合同无效。
发表于2013-03-28

产权问题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啊~~!

发表于2013-03-28

我记得很多年以前,家里面买房,停车位是配送的!

发表于2013-03-28

地上停车场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发表于2013-04-02

说是这么说~~

钱是照收的,但是车被偷了是不会负责的~~

发表于2013-04-02

物业无权收取地面停车费《物权法》施行后,小区物业将无权收取地面停车费,只能收取看车费,但其看管不严造成车辆丢失、破损的应依法、依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规定是这样规定,但是真正有几个负责的????你告都没地方告!

发表于2013-04-02
引用:hexiaolong12580 在2013-03-28 00:05:38写道:原帖
产权问题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啊~~!

 同意啊~~~

发表于2013-05-03

就是,买万昌的房地产要小心,听说上海滩的车位近四年了还办不成证,同业说他们是手续不全,大家要小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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