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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南宁土地新政:改"拆迁"为"征收"政府是补偿主体940

发表于2012-03-16
《南宁土地新政:改"拆迁"为"征收" 政府是补偿主体》

[提要]南宁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改“拆迁”为“征收”,政府是补偿主体。

本报南宁讯(记者徐庆成)2月28日,记者从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实施。《办法》明确,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主体由原来的开发商或用地单位,改为政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新的条例强调了应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目的进行征收,规定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政府。基于新条例的变化,南宁市原有的拆迁管理规定已不适应今后的房屋征收。为顺利推进城镇化进程,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南宁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办法》。

改变了原来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作为拆迁主体实施拆迁的做法,这一点尤为凸显。该负责人说,根据原拆迁条例的规定,拆迁法律关系产生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对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而根据《办法》的规定,征收法律关系产生于政府和被征收人之间,政府作为当事人一方直接进行征收,不再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同时,《办法》中删去了原来令人敏感的拆迁字样,代之以征收字样。

该负责人说,《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执行,但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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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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