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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7-06-05
所谓违约金,就是指不能在规定时间履行合约而支付的罚款,但是在金龙理想一号的<<关于公积金贷款补充协议>>中规定,在8月6日前要将贷款额转到开发商指定帐户上,否则视为违约,并处以每日万分之二的罚款,有常识的人都知道,银行必须在工程主体验收合格之后才会放款,而无论是宝资通还是金龙公司,没有理由不知道这个常识,那么他们在明知道这个规定的情况下,要求业主在8月6日前放款,而不注明工程何时验收合格,不是无理吗?最终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逼业主转商业贷款,其中的利益关系,大家可想而知,一句话,无良,实在是奸商啊!
发表于2007-06-05
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并且违约金在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同时,还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作用,因此,笔者同意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的观点。违约金既是一种责任形式,又是一种独特的担保合同履行的方式。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拟违约的一方就会衡量其违约的后果,如果约定了明显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尤其是违约金超过了因违约而带来的利益时,任何一个理智的人都会在权衡利弊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且惩罚性越强,担保效力越强
发表于2007-06-06
他们的用意是明摆着的!真让人心寒!
发表于2007-07-19
野猪应该团结起来,这样说话才有底气!
发表于2007-07-20
问题现在还不多,不过真出现了,金龙能解决得了吗,希望能解决吧
发表于2007-07-23
大家一定要争取到合法权利
发表于2007-07-27
汗~~没办法啊~~~!
发表于2007-07-30
希望开发商做人要厚道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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