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南宁市政府令比国务院令大?
- 发表于2010-05-25
- 发表于2010-05-25
根据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457号)文,指出《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两个文件(简称457号通知和27号办法),分析如下:
1、457号通知规定:见三、新建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我局根据我市物业建筑安装造价变化等情况进行测算后定期公布。
(二)2009年11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具体数额为:
(1)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5元;
(2)已配置电梯的物业,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7元;
2、457号通知明确规定:见八、关于《办法》实施前的执行事项
(一)《办法》实施前,未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和时限,以幢为单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3、我们再来看看27号《办法》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业主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年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四年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业主大会对前款规定另有决定的,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执行。
分析:第1、2、3点说明,办法实施前后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是区别对待的,实施前每年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四年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实施后(1)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5元;(2)已配置电梯的物业,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7元。
4、再看看27号《办法》第十条 新建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按照房产主管部门商品房测绘备案的建筑物总面积足额预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预售许可前;
(二)需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
(三)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
分析:第4点说明,从2009年11月1日起未办理预售许可或者是现售备案的商品房,需要按办法实施后的新标准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才能办理相关手续,即55元/平方米或77元/平方米;如果在11月1日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但未办理现售备案的,也是按实施后的新标准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如果是11月1日前已经办理了现售备案的商品房,只需要按办法实施前的标准交纳专项维修基金,即5元/平方米,连续交4年,实际上是20元/平方米。
5、最后,大家可以到房产局的官方网站,查看发布的相关楼盘的预售许可证及现售备案审批时间,如果是在2009年11月1日后审批的,应该是按照55元/平方米或77元/平方米来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如果是2009年11月1日前审批的,应该是按照5元/平方米,连续交4年,实际上是20元/平方米来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发表于2010-05-25
国务院令在广西南宁不算数吗?
- 发表于2010-05-25
你问问广西接不接受呀
- 发表于2010-05-25
国务院令在广西南宁不算数吗?
- 发表于2010-05-26
这个可以有
- 发表于2010-05-26
有所了解
- 发表于2010-06-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总理 朱镕基
2000年1月30日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根据以上条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在“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应当保修,即由开发商负责维修。
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