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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夫妻离婚对投资性财产的分割

发表于2010-08-31
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该尽量争取让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或股份属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待符合转让条件后,当事人可以依法对离婚时没有涉及的共同财产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分割。
发表于2010-08-31
发表于2010-08-31

真是没有结婚就什么都想好了啊。

发表于2010-09-01
没结婚就想到要分了
发表于2010-09-01

没结婚就想到要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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