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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人社部:单位“临时工”占比禁超10%

发表于2013-08-08

昨天,人社部就《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提出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同时,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不仅要协助调查处理,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表于2013-08-08

派遣工如受工伤用工单位要担责

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征求意见稿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的,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申请主体处理工伤认定等事宜,用工单位协助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用工单位协助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说法,应该是个明显的进步。

据介绍,基层人社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有时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后,会遇到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没有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一些案例中还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互相推诿责任,受到工伤的被派遣劳动者最终只得诉诸法律,通过法院裁决,来维护自身权益。而这,无疑会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发表于2013-08-08

为防滥用派遣工临时岗禁超半年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实施。为了增强操作性,征求意见稿细化规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用工单位的辅助性岗位由用工单位根据所处行业和业务特点,提出拟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列表,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共同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接受监督。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用工比例规定的,被行政处罚后一个月内仍不改正的,视为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发表于2013-08-08

什么临时工?在基层不过是关系工。

发表于2013-08-08

使用“临时工”由来已久。使用“临时工”可以在上报时本单位编员不超标,可以剥削“临时工”,增加本单位收益。所以使用“临时工”趋之若鹜。然而安全隐患来了,工作素质低了,国家利益受损了,“临时工”受害了。


 

发表于2013-08-08

陕西煤化集团红柳林矿业公司,一线工人全是临时工。

发表于2013-08-08

既然是国家人社部明文规定的,又何必要“被行政处罚后一个月内仍不改正”才被“视为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呢?当地劳动监察执法部门是干什么吃的?难道如果派遣工不去仲裁,这种用工就是合法的吗?中国之所以不能依法治国就是执法部门监督不力!靠弱势群体去与强势单位维权,最终受害者只能是弱势者,不维权还可以有工作,一旦维权就失业。中国老百姓的悲哀!

发表于2013-08-08

不查全是正式工,一出事全是临时工,正式工和临时工的工资是天地之区别,这中间的差价不知道被谁吃了。

发表于2013-08-08

临时工是没关系的,编制工是有关系的!我们这些没关系的不做临时工怎么挣钱养家?

发表于2013-08-08

机关事业单位派遣工比比皆是,很多单位都非正式工大于正式工,等到一出事就说是临时工的错。还整天家查处这个查处那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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