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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务院公布房地产调控"国五条"实施细则(全文)

发表于2013-03-0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

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3〕17号

发表于2013-03-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表于2013-03-04

2011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

发表于2013-03-04

2011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取得了积极成效。

发表于2013-03-04

一、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

发表于2013-03-04

认真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

发表于2013-03-04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发表于2013-03-04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发表于2013-03-04

对行政区域内住房供不应求、房价上涨过快的热点城市,应指导其增加住房及住房用地的有效供应,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对存在住房供过于求等情况的城市,也应指导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市场稳定。

发表于2013-03-04

要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加强对所辖城市的督查、考核和问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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