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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眼识房》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及分割

发表于2012-06-25



《法眼识房》
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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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A先生于200810月用30万买了一套楼中楼并独立支付了部份贷款,后20103月和B女士结婚,婚后取得房产证,结婚后双方共同交纳完剩余贷款及利息共40万,现房产市价评估200万,双方于20124月因离婚诉上法院,法院对房产判决如下:房产视为A先生的个人财产,由A先生被给B女士折价款40万元。

★南宁房地产专职律师黄长雄点评:

上述情况在现实中较为常见,按新婚姻法修正案,婚前以个人名义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在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婚后共同还贷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上述房产因诉讼时的价值增值了近一半,故法院不是简单的分割40万的共同还贷部分。

★本期《法眼识房》提供单位:3G楼市周刊
★《3G楼市周刊》特邀撰稿人:广西金和泰律师事务所 黄长雄律师

★如果您正遭遇房产、物业方面难题,可以拨打电话0771-3199642告诉我们,【3G楼市周刊】将请专业人士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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