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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傅蔚冈:靠什么把骗购者挡在经适房的门槛外

发表于2010-02-09
有媒体报道,正在起草中的《住房保障法》准备通过刑事制裁的方式来处理那些以不正当手段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人,具体做法是以诈骗罪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从而达到公平合理分配经适房的目的。
发表于2010-02-09

应当指出,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设想,通过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来打击违法行为,这在刑罚学上早已有了定论。但是,通过这个做法能够杜绝骗购经适房的现象吗?恐怕很难。

发表于2010-02-09

首先,经适房之所以会成为不少人以不正当手段骗购的对象,是因为经适房和普通商品房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利差。同样的地段,差不多的房子,两者之间的价格甚至可以达到一倍以上的差距,这样的巨大利益难免会让一部分人心起歹念,于是也就有了伪造各项身份资料骗购经适房的现象。

发表于2010-02-09

那么,谁最有可能伪造各种身份来获得经适房?去年不少媒体披露的案件表明,容易获得经适房的人往往不是政策所要解决的困难群体,而是那些和权力紧密相关的人。武汉经适房“六连号”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发表于2010-02-09

其次,通过《住房保障法》以诈骗罪的方式打击那些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经适房的人,是否合适?现代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我国刑法典第3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发表于2010-02-09
该条文意味着,只有法律才可以规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在我国,法律往往是指“刑法”,这意味着只有刑法才能够确定刑罚。很明显,《住房保障法》并不属于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因此,在《住房保障法》中以“诈骗罪”来论处骗取经适房的行为,是不是违反罪刑法定这一基本原则?
发表于2010-02-09

在经济适用房制度已经成为一个制度性事实的时候,该以何种方式来打击此种骗购现象?

发表于2010-02-09
一个可以考虑的选项是在严格限制经适房申请资格的基础上,规定经适房将来只能够以原价退回政府或是在具备经适房申请资格的群体之间流通,而不能以商品房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
发表于2010-02-09

如此一来,经适房的需求群体就被严格限定,经适房和普通商品房的利差也就会极大减少,那些意图以倒卖经适房而获得丰厚利润的骗购者失去了足够的利益激励,也就自然会止步于经适房的门槛之外。

(作者为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发表于2010-02-10
不一定行得同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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