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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张贵峰:“骗购经适房入罪”的前提和难题

发表于2010-02-09

在2009年度房价进一步高涨的形势下,《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引人关注。据了解,针对使用不正当手段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人,《住房保障法》起草人之一的王玉国建议将其入罪,按照诈骗罪论处,以提高骗购经适房行为的违法成本。(2月8日《武汉晚报》)

发表于2010-02-09

“骗购经适房入罪”,对此笔者从原则上是持赞同意见的。个中的道理除了王玉国所说的提高“违法成本”之外,也在于,此种骗购行为的诈骗特征已相当明显。更何况,“骗购经适房”所诈骗的对象还是国家公共保障性质的救济福利款,骗购经适房的行为已经算得上性质“特别恶劣”的诈骗行为。

 

发表于2010-02-09

不得不说,目前上述这些方面的前提,我们还未能完全满足。如前者,近年媒体上频繁曝光的经适房分配过程中的内外勾结丑闻,便是很好的见证——而既然是勾结丑闻,也就远远不止是单方面的欺诈、“骗购”了。

发表于2010-02-09
而于后者,问题同样十分明显。一方面,长期以来,在经适房究竟是针对“中低收入者”还是“低收入者”问题上,有关方面一直显得犹疑不定。
发表于2010-02-09
如按照2007年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象仅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到了2009年,住建部又提出,“经适房面向范围要从低收入者扩大为中低收入者”。
发表于2010-02-09
另一方面,中、低收入的界限、判断标准究竟是什么,往往也显得模糊不清、暧昧游离。在这种背景下,“谁有资格购买经适房”尚未明确厘清,那么,“骗购经适房入罪”首先便将面临一个无法准确认定的难题——哪些人买经适房才算“欺骗”?该难题不解决,随后的提高“违法成本”自然无从谈起。
发表于2010-02-09

进一步看,其实无论经适房的对象范围怎样确定,若“骗购经适房入罪”可行,在当前住房的社会现实下,接下来都会遭遇新的难题和困境。

发表于2010-02-09
如确定为“低收入者”,那么意味着“中等收入者”将被排斥在外——面对“中等收入者也普遍买不起房”的现实语境,这样做显然缺乏足够的合理性和道义支撑。可是,如果确定“中低收入者”为对象范围,同样也有难题和困境。
发表于2010-02-09
研究显示“我国中低收入者占就业总人口85%以上”,这意味着,只要不是15%的高收入者,申购经适房都不应属于“骗购”。而这无疑又会给少数并不缺少住房的“中等收入者”提供用不正当手段骗购经济适用房的机会——譬如重庆大贪官文强,其16套房产中也有经济适用房。
发表于2010-02-09

经济适用住房是宝贵、重要的,不能也不应被骗取,因此必须对骗子予以严惩。可问题是,如果囿于制度的种种模糊、不明确,经适房天生便幼稚好骗、容易受骗上当,那么,单靠“骗购经适房入罪”还是否足够管用、防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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