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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医院强行动手术救命 再度引发生命权之争议

发表于2010-12-06
医院强行动手术救命

再度引发生命权之辩

是面临见死不救的指责,还是面对强行手术的争议?日前,广州一家医院选择了后者。12月3日早晨,一名孕妇临产时出现胎盘早剥症状,情况危急,必须做剖宫产手术挽救生命,然而孕妇坚决拒绝签字。最终,医生征得其家人同意后,强行为其进行手术。孩子出生后很快夭折,孕妇目前情况稳定,但还不知道孩子夭折的消息。对于医院的处置,家属表示已经很满意。这一事件让人一下子想起3年前轰动全国的“肖志军”案件,因为自称丈夫的他拒绝签字,令母子两人一尸两命。

患者的签字权与医生处置权之争,再度引发激辩。
发表于2010-12-06
处置没有不妥当

“孕妇明确表示不手术且没有签字,医院强行手术,从形式上讲,医院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是违法的。”昨天,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法学教授卓小勤这样说道。“不过医院仅是形式上的违法,它的处置是一个合法处置,没有不妥当。”

发表于2010-12-06
卓小勤告诉记者,胎盘早剥会阻断胎儿和母体的联系,导致胎儿缺氧,随之胎儿会出现窘迫可能导致死产,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进行剖宫产,才能保存胎儿和母亲两条性命。所以当时医院决定采取手术是没有问题的。

“患者不同意手术医院强行进行,这的确违反了条例。但是我认为院方的处置,也很合法。”卓小勤说,在临床上尤其是在紧急手术的情况下,医生需要区分患者的“真实意思”和“形式意思”。“她形式上是拒绝,但是不是真的反对?她真的就不要自己和孩子的命了吗?”

发表于2010-12-06
卓小勤表示,患者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知情是前提,他们在知情的情况下才能做出同意还是不同意的决定。“但是,对一个不懂医的患者来说,让他们完全知情是很困难的,尤其是在时间非常紧迫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可能劝说不成功,那么是不是就非要等着签字,错过治疗时机?病人的想法是不希望自己和孩子死亡的,在这种情况下,医院代替患者做决定,是符合患者利益的,这也和立法宗旨相符合。立法宗旨不就是保护患者的利益和就医安全吗?所以医院的做法没有不妥当。”

发表于2010-12-06
对于医院的强行剖宫之举,省城不少医生担心广州这家医院会成为被告,对此,卓小勤表示,医院虽形式违法,但做法符合民法通则里的紧急避险原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卓小勤认为,广州孕妇所产之子之所以死亡,主要还是因为胎盘早剥造成的宫内窒息死亡,和医院的手术没有关系。医院的做法符合民法通则里面的紧急避险原则。“紧急避险的构成有4个条件:险情是真实发生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他人生命安全和财产受到危险和损害、当时没有更好的方法避险、应以较小的损失挽救较大的利益。看本案医院的做法,完全符合这四条。”

发表于2010-12-06
但也有人士分析,医院这么做,毕竟是违背了产妇本人的意愿,无论是母子都安好还是婴儿没保住抑或者产妇本人留下后遗症,哪种结果下,医院都有成为被告的风险,虽然出发点是为了救命,虽然从道义上应该支持。

发表于2010-12-06
荣风年告诉记者,当时的情况,医生都吓得不轻,很紧张。“万一呢?如果真出了问题,患者可以告我们:我们不懂医,你们懂,你们为什么不坚持剖呢?”

“那么如果广州孕妇拒绝签字的事情发生在您的身上,您会怎么做?”记者问。沉思片刻,“我还真没考虑过,不好说。要叫我的话,有了家属签字,医院领导也同意手术,可能也就做了。我们不能眼睁睁的看着病人死。”

发表于2010-12-06
若100%的都同意才手术

很多生命或许会被延误了

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医务科主任孙玉凯告诉记者,有一些病,医生之所以不找患者本人说明而去找他的家属,主要还是因为病情。“比如癌症,我们不能直接告诉患者,这也是医院采取保护性医疗的一种惯常做法,这是受法律保护的,我们应当这么做。”

发表于2010-12-06
“目前医院的做法,很难说一定要取得患者本人的同意。”孙玉凯说。但是就广州孕妇这种患者本人意识很清楚,且明确表示自己不接受手术的情况,孙玉凯表示,“医院这种做法,不管是从医学的角度还是从伦理的角度,都做对了,因为生命高于一切。”

“实际情况是,医院肯定面临两难选择,这个事情远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我想也没有一个人会给你一个答案,结果不可预知。”孙玉凯说。

发表于2010-12-06
医院处置权是否会滥用?

医生:绝对不会 法学专家:有可能

强行剖宫,医院的这种处置权是否会滥用?

“从医生的职业道德讲,不会滥用。因为每一种疾病都有诊疗规范,忽视这些诊疗规范,就意味着对病人不负责,给自己找麻烦。”荣风年告诉记者,在如今的医疗环境,医患之间那种信任的建立非常难,哪有那么多医生“愿承担未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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